初中生因受老师体罚后出走失踪5年被宣告死亡

2014年02月26日11:37  荆楚网-楚天都市报

  楚天都市报讯 (记者高东起) 2008年9月10日,襄阳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周星星当晚放学后没有回家,家长寻找数年无果。去年底,当地法院宣告孩子死亡。随后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,称老师体罚周星星导致其出走失踪。昨日,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  周如海和妻子陈焕玲是襄阳市东津镇人,周星星是他们的独子,生于1993年12月21日。

  2008年,周星星在该市某中学读初二,正常情况下,他在晚上7时许下晚自习后便会回家。9月10日晚9时许,周如海夫妇发现孩子还没回家,急忙致电老师询问,被告知周星星已离开学校,不想,直到次日,儿子也没回家,夫妻俩赶到学校,发现了儿子的书包。

  2012年11月,周如海夫妇四处寻找儿子无果,向法院申请宣告周星星死亡。去年12月16日,襄州区法院依法宣告周星星死亡。上月6日,周如海夫妇将儿子就读的中学告上法庭。他们诉称,老师教育周星星时方法不妥,采取了留校、不准回家吃饭等多种体罚方式,才致周星星受打击离家出走,要求学校赔偿619482元。

  昨日上午,樊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。庭审现场,双方就老师是否体罚了学生展开激辩。

  周如海提交了一份证据——2009年11月9日,周星星的班主任祝老师书写的“关于周星星出走情况的说明”,大致内容为:2008年9月3日至10日,周星星因不完成各科作业,有5天中午留校补作业,在作业未补完的情况下,他未经老师同意回家吃饭。在这种情况下,班主任在9月10日,让周星星在教室内站着听了一天课。当晚,外语晚自习后,外语老师留周星星补作业,他偷跑出去,未拿书包。

  周如海的代理人认为,这份说明足以证明周星星失踪前,受到了老师的体罚,此举已经违反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。但祝老师出庭时表示,该说明系他遭周如海夫妇胁迫所写。

  校方代理人则认为,祝老师写下说明,是不负责任的行为,祝老师个人应为此担责。周星星失踪后,学校多方寻找,尽了责。因此学校并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昨日庭审并未当庭宣判。

(原标题:家长认为系体罚所致状告学校索赔62万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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